协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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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经 2023 年 5 月 24 日第 1 届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 2023 年 8 月 7 日经辽宁省民政厅核准生效。全文共九章七十二条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辽宁省门球运动协会,英文名 Liaoning Gateball Association(缩写 LNGA),是由省内各门球协会及门球运动积极参与企业组织自愿结成的 全省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。
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: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团结门球爱好者, 积极普及门球运动,提高竞技水平,加强与省市周边地区门球协会的联系, 增进与各地区门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,促进门球运动健康发展。
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。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, 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委员会。

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  1. 宣传和普及门球运动知识,大力发展门球事业,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门球运动, 提高门球运动技术水平;
  2. 开展门球裁判员、教练员、运动员等门球活动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;
  3. 组织球队参加各类门球赛事活动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(二)经 2 名以上会员介绍; (三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(四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(一)本会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退会自由;(五)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门球活动和赛事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(五)需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 给予下列处分:(一)警告;(二)通报批评;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(四)除名。
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 (一)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(二)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 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(五)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(代表)大会

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其职权是:制定和修改章程; 决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事宜等。

第十八条 会员(代表)大会每届 4 年,每 4 年召开 1 次, 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议题通知会员(代表)。

第二十条 会员(代表)大会须有 2/3 以上会员(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。 制定和修改章程、决定终止,须经到会 2/3 以上无记名表决通过; 选举理事,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的 1/2;其他决议须经到会 1/2 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(代表)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11 人, 不得超过会员(代表)的 1/3 且为单数。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不在本会领取薪酬,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。
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。理事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。

第三节 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、副会长 1 名、秘书长 1 名,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 2 届。

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: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 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;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。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

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负责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、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、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、组织拟订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预算决算等。

第四节 监事会

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 3 名监事组成,设监事长 1 名,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连任不超过 2 届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: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提出质询或建议; 对负责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;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;对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及时纠正等。 监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(一)会费;(二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三)利息;(四)捐赠;(五)政府资助;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 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

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 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六十条 本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等; 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七章至第九章

第六十四、六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 提交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;经到会 2/3 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 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六十六至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; 终止前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;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5 月 24 日第 1 届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本页为章程主要条款整理,以辽宁省民政厅核准的正式文本为准。